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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6. 教育部台 (90) 高 (2) 字 90004457 號函核定
91.09.12. 教育部台 (91) 高 (2) 字 91138275 號函核定
93.04.01. 教育部台高 (2) 字第 0930031986 號函核定
94.04.04.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40036896 號函核定
95.04.13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50048770 號函核定
96.01.24.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60000872 號函核定
96.06.13.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60082069 號函核定
96.06.28.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60097239 號函核定
97.08.06.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70154304 號函核定 |
| 第 一 章 |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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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暨私立學校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大學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 |
| 第三條 |
本大學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研究高深學術,培養專業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致力中華文化之發揚,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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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章 |
組織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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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本大學分設各學院及推廣教育部,下設各學系或研究所,詳如「 中國文化大學各學院及推廣教育部(含學系、研究所)設置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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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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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之增設、變更或停辦應由教務處或相關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提出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前條設置表並依異動核定函逕予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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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增設、變更或停辦之程序,其辦法由教務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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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大學董事會,行使法定職權;董事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組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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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本大學置校長,綜理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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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之遴選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人至三人,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校長遴選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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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校長任期一任三年,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經董事會考核評估適任者,予以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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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校長,除任期屆滿當然解職,或任期內校長請辭其職務,
經董事會同意者外,於任期內如因重大事故或經董事會考核不適任,經董事會決議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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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因故出缺,新任校長尚未完成遴聘時,由董事會指派副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校長並報教育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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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本大學得置副校長一人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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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長之產生,由校長遴選副教授以上之人員兼任或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
經董事會同意後擔任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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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校長遴選教授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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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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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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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位學程得置主任一人,辦理學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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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由各學院院長徵詢各系所教師意見,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推荐一人至三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惟藝術類與技術類之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所長,得聘請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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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主管任期為二年,聘期屆滿經評估後,連聘得連任。聘期內有不勝任之情事時,
院長由校長核定後免兼之;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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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各單位得置職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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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本大學設下列各行政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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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務處:掌理註冊、學籍、課務、
學位授予及其他教務事項。置教務長一人,分設註冊、課務、研究生教務三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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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生事務處:掌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輔導、衛生保健、心理諮商、職涯發展、校友服務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置學生事務長一人,分設生活輔導、
課外活動、衛生保健、職涯發展與校友服務四組及學生諮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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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總務處:掌理全校總務事務,支援教學及行政業務推展。置總務長一人,
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五組及公共關係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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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廣教育部:掌理推廣教育業務之規劃與執行,並綜理各學分班、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
班及其他各類進修班級之業務。置推廣教育長一人,得分組、中心辦事,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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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置館長一人,分設採編、閱覽二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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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協助維護校內安全、處理學生生活及突發事件有關事項。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
員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中擇聘之。並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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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秘書室:襄助校長處理行政事務及議事、管考、協調等事項,置主任秘書一人,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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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人事室:辦理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事務,置主任一人,分設二至三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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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置會計主任一人,分設三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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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資訊中心:辦理資訊相關業務,支援教學、研究、行政及資訊設備之規劃與管理,
置主任一人,分設教學研究、系統發展、網路通訊、校務資訊四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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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體育室:負責體育活動、運動競賽、場地、設備管理及其他體育
事項,置主任一人,分設競賽活動、場地器材二組,並得置運動教練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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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研究與評鑑事務室:負責統籌協調全校性研究與評鑑相關事
項之規劃、推動與執行,並提供各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之支援與服務,置主任一人,得分組辦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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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國際交流中心:辦理國際學術合作及國際學生事務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置主任一人,分設學術合作、國際學生二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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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ㄧ級行政單位符合教育部所定規模、業務認定
基準得置副主管;必要時,各單位得就相關業務設立委員會或執行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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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分組(中心、室)辦事者,各組(中心、室)各置組長(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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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服務之需要設下列中心或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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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華岡出版部:負責辦理各種書籍之編輯、出版等事宜。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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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華岡博物館:負責辦理藝術展覽、文物蒐藏及藝術推廣等事宜。置館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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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語文教學中心:負責外國語文之教學、研究、實習等事宜。置主任一人、教師、助教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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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華語中心:負責華語教學等事宜。置主任一人、教師、助教及職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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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師資培育中心:負責辦理教育學程等事宜。置主任一人、教師、助教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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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學研究發展中心:負責推動教學評鑑、改進教學與研究發展工作,並提供教師諮詢等事宜。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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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數位地球研究中心:負責整合跨院、跨系之科技與資源,從事地球空間資訊科學之研究與應用開發及相關服務等事宜。置主任一人、研究人員及職員若干人。 | |
八、 | 池田大作研究中心:負責推動有關池田先生之學術研究、交流及活動等事宜。置主任一人、研究人員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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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蒙藏學術研究中心:負責推動有關蒙古、西藏之學術研究、交流及活動等事宜。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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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中醫藥研究發展中心:負責推動有關中醫、中藥之學術研究、交流及活動等事宜。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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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負責推動校園環境品質提昇計畫、職業災害防制、勞工安全與健康保障之規劃及執行等事宜。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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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華林生態園區:負責提供師生進行生態保育與環境監測相關教學研究與實習、實驗等事宜。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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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華岡實習農場:負責提供師生栽培管理植物與飼養管理動物之教學實習與實驗研究等事宜。置場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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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華岡藝術總團:負責本校藝術表演之整合及展演活動等事宜。置團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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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華岡實習廣播電台:負責提供師生廣播相關課程之教學與實習等事宜。置台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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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中心及機構之主管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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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及機構設置辦法另定之。但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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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大學各行政單位所置主管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副主管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各單位分組辦事者,所置組長(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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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其職稱除各單位主管外,另包括專門委員、秘書、編審、專員、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護理師、護士、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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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大學教職員員額編制,應依本規程擬定員額編制表,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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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大學設附設托兒所,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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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教師之分級及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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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本大學教 師分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本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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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本大學得設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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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本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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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本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其聘任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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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依本大學教師聘任服務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聘任事宜。教師聘任服務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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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及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義務之處理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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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 二條 |
本大學應對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不晉薪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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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會議及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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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本大學設下列各種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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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校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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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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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推廣教育長、圖書館館長、軍訓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資訊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研究與評鑑事務室主任、國際交流中心主任、教師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技警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代表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助教代表二人、職員代表二人、技警工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代表總額之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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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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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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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行政單位主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大學重要行政事項。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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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推廣教育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組)主任、
學位學程主任、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研究與評鑑事務室主任、
國際交流中心主任及教務有關單位主管組成之,並得邀請有關行政主管列席。教務長為主席,
討論教務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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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學生事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推廣教育長、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國際交流中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及中心主任、各學院主任導師代表二人及學生代表十二人組成之,並得邀請有關行政主管列席。
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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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總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教師代表、推廣教育長、圖書館館長、
軍訓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資訊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研究與評鑑事務室主任、國際交流中心主任等組成之,並得邀請有關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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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院務會議:由各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及組主任、各學系(組)主任、各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系、所務會議推選之教師代表各一人組成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各該學院教學、研究、設備、推廣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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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系、所務及學位學程會議: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組成之;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為主席,討論各該學系、所、學位學程教學、研究、服務、
輔導、設備及其他有關系、所務事項。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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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必要時得另設其他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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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
本大學設下列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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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校務發展委員會:負責研議、擬定校務發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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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學研究及校務行政評鑑委員會:負責規劃、監督及審查各校務行政單位及教學研究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之執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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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行審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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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課程委員會:負責研議審訂各教學有關單位專業必修科目、教育學程及學分學程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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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通識及共同課程委員會:負責研議通識教育政策及課程之規劃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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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各項招生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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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學位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有關各項學位授予、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及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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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學術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有關教師學術研究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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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管理研發成果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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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經費稽核委員會:負責查核有關各項經費收支、執行、營造購置、現金收納及校產添購處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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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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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並督導校園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污染防治及職業災害防止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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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負責督導、管理及審查基因重組實驗相關安全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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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圖書館委員會:負責提供圖書館業務之諮詢及建議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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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職工考核委員會:負責審議有關職工獎懲、年終考核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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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學生獎懲委員會:負責審議有關學生獎懲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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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評議有關學生懲戒處分及其他法令規定損害學生個人權益之不當措施而經溝通無效之申訴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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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評議有關專任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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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評議職工不服學校有關個人權益措施之申訴案件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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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法規委員會:負責審議本校重要法令規程及章則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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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必要時得另設其他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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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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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學生自治與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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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本大學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及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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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本大學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組成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凡具有本大學在學學籍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輔導學生成立自治組織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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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
本大學學生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從事課外活動,其成立或結束由學生事務會議審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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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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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
本大學組織及重要事項,本規程未訂定者,依有關法令及本校章則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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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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